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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就本案而言,首先,张女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张女作为王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张女原来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张女进入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事后张女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因此张女捉奸拍照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虽然此时张女取证的权利与其丈夫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保护了张女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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